法規名稱: 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將每日清除、處理情形逐項作成營運紀錄,隨其
  清除、處理設施存放,以供查核。除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
  於每年一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前,向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申報前半年之
  營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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