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967
人,瀏覽人次:
95646703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運抵臺灣供屠宰之豬隻,應逕送屠宰場於四十八小時內屠宰完畢。未於規 定時限內完成屠宰者,由轄區動物檢疫機關監督於屠宰場內屠宰完畢,其 所需費用,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擔。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