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運抵臺灣供屠宰之豬隻,應逕送屠宰場於四十八小時內屠宰完畢。未於規
定時限內完成屠宰者,由轄區動物檢疫機關監督於屠宰場內屠宰完畢,其
所需費用,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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