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條文關聯

收容處所應自動物接收日起三日內,安排獸醫師及管理人員評估其生理及
行為狀況並作成紀錄。
管理人員應依前項評估結果,適當調整動物飼養欄(籠)位。
〔立法理由〕
動物應由獸醫師評估生理及行為狀況,並調整欄(籠)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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