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保險人要保書書面詢問之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 要保人證明保險事故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得知解除之原因起,經過一個月未行使而消滅 。 保險人依第一項規定解除本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理賠金額 已給付,得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