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豬隻運輸死亡保險單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保險人要保書書面詢問之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
要保人證明保險事故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得知解除之原因起,經過一個月未行使而消滅
。
保險人依第一項規定解除本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理賠金額
已給付,得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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