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填具申報書(如附表三) 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二、對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交易案件,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 儘速辦理申報,並應補辦申報書。但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 回條(如附表四)回傳農業金融機構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 農業金融機構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三、前二款申報紀錄及疑似洗錢之交易憑證原本應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