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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金融機構依本辦法承受擔保品後,就其依第四條規定承受貸款餘額範圍 內,免除借款人、保證人及連帶保證人等債務人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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