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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驗證機構受理產品驗證申請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型式驗證實施程 序及標準辦理。 前項型式驗證實施程序,應包括產品設計及製造階段之符合性評鑑程序, 並應依產品之型式及製造技術能力分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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