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9日

條文關聯

  原始憑證包括:
  一、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
  二、收據簿。
  三、員工薪給支給單據。
  四、出差旅費報告單。
  五、存款、收據、提款等憑據。
  六、發票、契約、定貨單。
  七、財產毀損報廢表。
  八、支出證明單。
  九、執行法令或工會決議等,各項會計事項發生之有關單據。
  十、其他書表憑證單據。
  前項原始憑證之格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由工會依需要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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