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建設費代收經費福利專款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工會有申請不實或未依規定運用本專款者,除得取消其分配資格外,
  並應追繳本專款。如有損失,各工會相關人員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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