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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代檢業務各級主管及代檢員,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在職訓練。
〔立法理由〕
配合本次修正第三條第三款,新增二級主管職務,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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