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條文關聯

代檢業務各級主管及代檢員,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在職訓練。
〔立法理由〕
配合本次修正第三條第三款,新增二級主管職務,酌作文字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