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製造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以熔接製造之鍋爐或第一種壓力容器應依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
  準附錄三之規定先實施熔接施工法確認試驗。
  前項試驗由製造人檢附熔接程序規範(如格式一),並由檢查員填具熔
  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如格式二)經檢查機構確認合格。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