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購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若有不實造假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
,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前項不實造假情事,如係電動自行車國內製造廠、國外原廠代理商所為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廠牌電動自行車之補助資格;如係國內製造廠或
國外原廠代理商所屬經銷商所為者,經要求改善仍不改善或累計達三次以
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廠牌電動自行車之補助資格。
電動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對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共通規格
電池遴選作業應予以配合,經要求配合仍未配合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
該廠牌電動自行車之補助資格。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