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所屬委員會組織章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委員會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研議本會交議或委員提議之案件。委員會
議得邀請相關人員或機構派員列席。委員會議之決議事項由本會相關各組
彙整後提報理事會通過後生效。
委員會及小組會議得經會議主席同意後,採親自出席、書面、電話或視訊
方式召開之。
前項書面、電話或視訊方式召開會議之作業標準,授權理事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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