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條文關聯

電子支付機構不得經營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於營業執照載明之;其
業務項目涉及跨境者,應一併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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