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公會應訂定工作人員服務章則,並報金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公會工作人員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或應執行業務事項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
行之重大情事者,公會應為停職、解職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立法理由〕
合第二條主管機關之修正,爰將財政部修正為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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