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就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指定適當機構查
核,並得命發起人於一定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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