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設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4日

條文關聯

  設立票券金融公司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公司
  設立登記,並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各三份,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驗資證明書。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存儲保證金之證明。
  五、公司章程。
  六、發起人會議紀錄。
  七、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八、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名冊及
      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九、監察人名冊。
  十、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之書面聲
      明。
  十一、經理人與業務人員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十二、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十三、十四日以上之模擬營業操作紀錄。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申請公司登記期限或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
  ,得申請延展;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各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
  展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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