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適足率:
  一、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複核之本公司及合
      併資本適足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
  二、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複核之本公司及合併
      資本適足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
  三、於每營業年度及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以及每營業年度第
      一季、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依金融監理資訊單一申報窗口規定
      ,申報資本適足率相關資訊。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並得令票券金融公司隨時填報,並檢附相關資料。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票券金融公司,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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