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接管人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或洽請主管機關調派專業
  人員,協助處理接管有關事項。
  接管人辦理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事項時,得
  委聘會計師或財務顧問公司辦理受接管金融機構之資產負債評估、策略
  規劃及標售等事宜。
  前項所稱標售之方式,包括公開標售、比價或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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