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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 識、才能行之。 前項考核之細目,由兩廠分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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