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條文關聯

對於保存與客戶往來相關文件及交易之紀錄憑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國內外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之保存至少保存五年,且確保能夠迅速
    遵循權責機關對相關資訊之請求,並足以重建個別交易,及作為犯罪
    行為之起訴證據。前述必要紀錄包括:
  (一)進行交易的各方姓名或帳號或識別號碼。
  (二)交易日期。
  (三)貨幣種類及金額。
  (四)存入或提取資金的方式,如以現金、支票等。
  (五)資金的目的地。
  (六)指示或授權的方式。
二、對達一定金額以上大額通貨交易,其確認紀錄及交易憑證,以原本方
    式至少保存五年。確認客戶程序之紀錄方法,由本社依本身考量,根
    據全社一致性做法之原則,選擇一種紀錄方式。
三、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其申報紀錄及交易憑證,以原本方式
    至少保存五年。
四、下列資料應留存與客戶業務關係結束後或臨時性交易結束後至少五年
    :
  (一)確認客戶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如護照、身分證、駕照或類似
        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紀錄。
  (二)帳戶檔案。
  (三)業務往來資訊,包括對複雜、異常交易進行詢問所取得之背景或
        目的資訊與分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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