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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受任人應訂定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全權委託 投資契約之簽訂、帳戶之開立,與審查申請案件之流程及不同部門或人員 之分層負責事項等,並於實際執行時,確實按步驟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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