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退單點數,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款契約之單式買賣申報
,訂定方式如下:
一、存續期間小於次近月份契約者:
    (一)本公司取得該契約當盤最新波動度前:退單點數為最近之標的
          指數收盤價,乘以單式買賣申報退單百分比。
    (二)本公司取得該契約當盤最新波動度後:退單點數為最近之標的
          指數收盤價,乘以理論避險比率( Delta值)絕對值之二倍,
          再乘以單式買賣申報退單百分比。
二、存續期間大於或等於次近月份契約者:退單點數為最近之標的指數收
    盤價,乘以單式買賣申報退單百分比。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所稱理論避險比率由本公司依第八條計算基準價之相關
條件訂定之;理論避險比率絕對值未達零點零一者,視為零點一;理論避
險比率絕對值零點零一以上,未達零點二五者,視為零點二五;理論避險
比率絕對值逾零點五者,視為零點五。
第一項所稱退單百分比,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且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調整
之。
〔立法理由〕
為強化股價指數選擇權深價外契約價格穩定、提供交易人更好的價格保護
機制,爰修正第二項規定,在現行「取得當盤最新波動度參數後,理論避
險比率絕對值未達零點二五之契約,理論避險比率以零點二五計算退單點
數」之作法下,增設級距「倘理論避險比率絕對值未達零點零一者,計算
退單點數之理論避險比率以零點一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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