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董事會議分為下列兩種:
一、常會:每個月舉行一次。
二、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董事長
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須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
之通知時,由請求之董事報經金管會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董事會之決議除法令及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及出
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對於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組織規程之訂定及變更。
三、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四、不動產之購置、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申請貸款。
六、超過金管會所定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支出。
七、投資與本基金創設目的有關之事業。
八、基金之動用。
九、以基金填補短絀。
十、其他經金管會指定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至第十款事由應報經金管會許可後
,始得為之。
第三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金管會,
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
;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若有特殊事由,得載明授權範圍並出具
委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
數三分之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