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物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資助武擴注意事項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條文關聯

保險公司於推出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現金價值之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
種業務(包括新支付機制、運用新科技於現有或全新之產品或業務)前,
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
辨識之風險。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