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於推出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或現金價值之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包括新支付機制、運用新科 技於現有或全新之產品或業務)前,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 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