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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各機關現職人員如具較高等級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並符合本條 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轉任資格,於本條 例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得依原規定辦理原職改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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