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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疾病、傷害事故時,由承保機關所辦保 險醫療機構或特約醫療機構醫療,除本保險規定之掛號費全額及門診藥 品費百分之十由被保險人負擔外,其餘醫療費用概由承保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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