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費率為每一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給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二 ;而開辦初期訂為百分之九。 前項費率應依本保險實際收支情形,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覈實釐定。 本保險財務收支如有結餘,應提列為本保險責任準備,如有短絀應於次 一保險年度開始實施前調整費率挹注,調整費率前已短絀之數,先以責 任準備彌補,仍有不足,由財政部審核撥補。本保險結束時,如有剩餘 ,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