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費率為每一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給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二
  ;而開辦初期訂為百分之九。
  前項費率應依本保險實際收支情形,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覈實釐定。
  本保險財務收支如有結餘,應提列為本保險責任準備,如有短絀應於次
  一保險年度開始實施前調整費率挹注,調整費率前已短絀之數,先以責
  任準備彌補,仍有不足,由財政部審核撥補。本保險結束時,如有剩餘
  ,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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