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退休公務人員配偶疾病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3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被保險人逾期三十日未繳保險費視為自動退保。但被保險人如有
  正當理由,得於再逾期三十日內請由要保機關報本保險主管機關核准,
  並補繳逾期、再逾期應繳之保險費後,繼續參加本保險。
  前項如係要保機關延誤轉繳保險費致被保險人喪失保險權益或使本保險
  遭受損害時,除被保險人仍得繼續參加本保險外,要保機關應負賠償責
  任,並由本保險主管機關視情節議處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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