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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四款所稱不遵命回國者,指回國命令訂有期限,逾期 回國者,或未訂有期限,於接獲回國命令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回國者而言 。但有特殊之原因,經奉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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