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99.11.22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退休人員除於依法停止辦理優惠存款期間外,優惠存款金額一經提取,
  不得再行存入。其實存期間之計息,應包括不足整月之畸零日數。
  退休人員儲存之優惠存款金額經依法扣押解繳,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而提
  取,並有具體事證者,得於提取之日起二年內,申請恢復優惠存款;其
  經銓敘部同意恢復優惠存款者,自優惠存款金額回存至受理優惠存款機
  構之日起,按優惠存款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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