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9月08日

條文關聯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因災變遺失銓定資格證件,或因送審寄遞遺失資歷
  證件者,得申請銓敘部核發資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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