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機關同意參與土地共同開發前,應將合作開發用地內土地所有權人間 權益分配比例提本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財審會)審議,並報 請本府核定。 前項合作開發用地內土地所有權人間之權益分配比例,依開發前各土地所 有權人所有土地市價占合作開發用地市價總值比例計算之。 前項土地市價之認定,由執行機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