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同意參與土地共同開發前,應將合作開發用地內土地所有權人間
權益分配比例提本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財審會)審議,並報
請本府核定。
前項合作開發用地內土地所有權人間之權益分配比例,依開發前各土地所
有權人所有土地市價占合作開發用地市價總值比例計算之。
前項土地市價之認定,由執行機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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