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承裝業承裝電氣工程範圍規定如左:
  一、甲級承裝業:得承裝高低壓電氣設備工程及臺電公司發包之輸配電
      線路工程。
  二、乙級承裝業:得承裝低壓供電電力、電燈用戶之電氣設備工程。
  三、丙級承裝業:得承裝低壓供電電燈用戶之明線及塑膠明管電氣設備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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