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網路購物平台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平台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電磁紀錄至少一年,有關機關於必要時得調閱之
:
一、平台賣家所儲存之商品或服務相關資訊。
二、平台買家訂單送出及平台賣家確認交易內容之時間。
三、平台買家取貨之時間。
四、付款紀錄。
五、平台買家解除契約之內容及時間。
前項保存期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公告延長至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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