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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為鼓勵產業創新研發與加值,投資人從事技術開發、創新服務研發或品牌建立計畫所需費 用,得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金額,每一計畫以補助一次為限,總金額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最高新 臺幣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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