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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未設置消防安全設備者,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 逕處三十日以下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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