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五條規定未設置消防安全設備者,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
逕處三十日以下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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