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證書除應記載設立目的為收容處理動物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收容處所名稱、地址及面積。 二、申請人名稱。 三、負責人姓名。 四、收容動物種類及最大收容數量。 五、登記證書有效期限。 六、登記機關、日期及字號。 登記證書之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登記證書應懸掛於收容處所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