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民間動物收容處所設置許可及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登記證書除應記載設立目的為收容處理動物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收容處所名稱、地址及面積。
二、申請人名稱。
三、負責人姓名。
四、收容動物種類及最大收容數量。
五、登記證書有效期限。
六、登記機關、日期及字號。
登記證書之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登記證書應懸掛於收容處所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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