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兒童育樂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設中心會議,由主任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二週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任。
二、秘書。
三、組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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