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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承校長之命,主持全校總務事宜,由校長聘請副教 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得置秘書。各組置組長一人,技正、組 員、技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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