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實地評鑑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於評鑑結束後三個月內,評鑑委員會或受委託單位應完成評鑑報告
      書初稿,交由教育局送達各受評鑑學校。
  二、於評鑑報告書初稿送達受評鑑學校後十四日內,由教育局受理受評
      鑑學校之意見回覆轉交評鑑委員會或受委託單位複評。有理由時,
      應予修正並完成評鑑報告書;無理由時,應經教育局轉知受評鑑學
      校,並完成評鑑報告書。
  三、評鑑委員會或受委託單位應將完成之評鑑報告書送交教育局。
  教育局應將前項第三款之評鑑報告書,送達受評鑑之學校,並公布評鑑
  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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