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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學生及幼童交通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交通車如有過戶、停駛、復駛、報廢、繳銷及註銷牌照等異動情事之一者 ,應於異動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教育局或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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