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學生及幼童交通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交通車如有過戶、停駛、復駛、報廢、繳銷及註銷牌照等異動情事之一者
,應於異動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教育局或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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