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幼兒園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條文關聯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三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班級代表中選舉組成
之。
幼兒園有特殊教育幼兒者,前項委員至少一人應為特殊教育幼兒家長。
第一項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會員代表大會於每學年召開時,得依優先順序增置家長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為候補委員,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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