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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私立中等學校獎學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5年0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發獎學金,其在該學期已領取者應予追還。 一、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者。 二、偽造或變造申請證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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