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私立中等學校獎學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5年02月14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發獎學金,其在該學期已領取者應予追還。
  一、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者。
  二、偽造或變造申請證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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