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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巿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各級學校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預防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之 發生及加強輔導措施,得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少年輔導機關 、社會團體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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