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社區大學應設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其成員包括學員、教師
、行政人員、社區居民及其他相關人員之代表,提供校務發展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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