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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社區大學應設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其成員包括學員、教師 、行政人員、社區居民及其他相關人員之代表,提供校務發展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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