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兒童新樂園營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條文關聯

  營運機構如有經營不善或其他有害公共利益之重大情事者,教育局應通
  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但情況緊
  急,顯然有妨害遊客安全或公共利益時,教育局得逕命其停止營運之一
  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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