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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教育局得對受委託單位之評鑑規劃、評鑑實施及評鑑報告等進行評鑑,其 項目及實施方式由教育局另行公告;其評鑑結果得作為教育局遴選受委託 單位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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