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教育局得對受委託單位之評鑑規劃、評鑑實施及評鑑報告等進行評鑑,其
項目及實施方式由教育局另行公告;其評鑑結果得作為教育局遴選受委託
單位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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