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教育局應駁回其申請: 一、不符合第三條規定。 二、檢具之資料或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 三、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八條第三項之說明或訪視。 四、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 請補助或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