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推展家庭教育獎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教育局應駁回其申請:
一、不符合第三條規定。
二、檢具之資料或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
三、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八條第三項之說明或訪視。
四、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
    請補助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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